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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的财产权如何划分?

2024-12-08
一、父母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1. 在父母离婚期间,父母共同获得的财产与子女无关,子女也没有权利取得这些财产。但是,如果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监护其财产,那么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就有法定的监护义务。除非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父母不得处置这些财产。如果这些财产造成了未成年人的损失,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父母离婚后,取得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父方或母方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即便父母离婚、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改变。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父母离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个人遗产将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依据《民法典》第24条、30条、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的补充规定,如果父母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母亲有权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财产的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 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如果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如果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 如果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 如果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 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 如果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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