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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对损害结果有一定影晌,可以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事由吗

2022-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应对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个人的特殊体质是受害人身体的一种客观状态,对于自身已经形成的身体状态,受害人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即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本纠纷中,虽然李某存在一定的病变基础,但是并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也并无证据证明仅因该体质就必然直接导致死亡。同时,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能预见,其特殊体质只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张某不能因此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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