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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行...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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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按照《党章》规定,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党组织要根据处罚原因和违法的具体情节确定能否入党,如果情节严重的,要经过长期考验,如果本人工作表现积极,入党动机端正,本人提出入党的,可予以吸收入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党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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