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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规程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变更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新罗区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变更办理。 2.主体 新罗区环保局 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4.审批条件或标准 1)、项目已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项目地址、功能、内容、规模、性质、工艺流程都不变;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办结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 7.1.2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1.3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须变更); 7.1.4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1.5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明细表或原建设单位的注销证明 7.1.6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须提交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7.1.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2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不收费 8.联系信息
1、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改建、扩建、改良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 2、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待达到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可直接使用的设备,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3.固定资产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后续支出时由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4、企业支付的土地款等征地费用,在“无形资产”核算。
工程监理的程序有 1、首先收到监理招标广告或邀请函后,进行监理投标; 2、然后在中标后,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3、其次明确总监,成立监理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再开展监理工作; 4、最后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并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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