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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房产所有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看具体情况。婚后发生的,一般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非贷款人可以证明贷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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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买房子的债务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签字,夫妻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负债的总称。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丈夫给小三买房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应由丈夫个人偿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出台之前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上述条款的主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但在实践中,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者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非常稀少。对上述规定掌握过于严苛,可能会损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导致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仅缩减为“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项。这样的判断标准较为简单粗暴,不利于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并由此催生出大量当事人与他人合谋损害配偶利益的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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