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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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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三)以房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换领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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