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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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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1。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到收养人、送养人,尤其是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送养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或者收养人与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应该是真诚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影响的。2、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公证手续。登记建立收养关系后,收养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终止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处公证建立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终止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采用哪种方式。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处理,而不是委托他人。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收养以后是需要进行登记的,那么如果要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话,也是要携带相关材料去进行解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
我姑姑收养了一个孤儿,是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也办理了手续。可是现在过了十几年了,那个小孩的父母找上门来要孩子。我姑姑当然不给,他们就要去法院告我姑姑,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他们,请问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怎样的,我姑姑的收养是合法的吗? 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要看收养的时候是不是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收养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你姑姑的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可以认定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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