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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专利实践中采用“先申请”原则,越来越多的申请人意识到申请日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优先权对于一件专利申请的意义。而是否可以要求优先权,是我...
专利优先权,指的是在我国申请专利享受到的优先待遇的权利。大致上,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优先权,二是国际优先权。前者指的是发明人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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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指的是在我国申请专利享受到的优先待遇的权利。大致上,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优先权,二是国际优先权。前者指的是发明人在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指定部门提交过专利申请后,在十二个月内又再次以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就可以得到国内专利优先权。国内专利优先权,仅限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发明专利。而后者国际优先权,指的其实就是在他国就某一主题提交过专利申请后,然后在十二个月时间里,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协议或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相同主题在我国再次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可以享有到国际优先权。只不过专利类型是外观设计的话,那么限定期限就仅有六个月。当发明人满足以上所述的两个条件时,就自然而然可以获得我国的专利优先权了。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第一次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居住国外的另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
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优先权日是对应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期。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外国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提出这一申请的日期要求,称为优先权日。 优先权日也可以针对本国优先权而言。下面针对本国优先权对优先权日进行解释。假设某个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一个专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当时写这个专利的申请文件写得不够好,或者是所写的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当时所申请的专利存在漏洞),造成这个专利的申请被版权局驳回,或者是自己觉得不好而主动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内(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经过完善以后,此人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一个类似的专利的申请。那么此人就会担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请到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间,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也跑去申请了一个专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前,那么自己的第二次申请岂不是就作废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请的时候,就可以在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声明自己对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有优先权。此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2012年1月1日)就是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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