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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基数调整说明 自2010年5月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社保办核定计发基数计缴(公积金基数另行通知)。各直属学校(单...
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4〕35号。),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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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1、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并根据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2、社保缴费基数年度调整一次的同时,社保局也会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按员工上一年度所有的工资收入所得,取月平均数得出当年度新的社保缴费基数。 3、社保缴费基数当年度7月确定后,从当年度7月开始执行,一直持续到次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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