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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

2022-04-28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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