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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21-01-24
蓝女士问:我与张某结婚七年,今年初因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但协议签订后一直未办离婚登记。最近,双方准备去办理离婚登记,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张某却以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签字后就已经生效为由,拒绝重新分割。请问:未办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答:你与张某未到法定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你反映与张某所签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约定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当然也不能生效。因此,如重新达成协议,你们也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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