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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如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二是仅限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仅限于购买、收受。如果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后再行转让、交换,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流出,应当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不以扣除犯罪成本来认定“获利”定罪量刑,而是以犯罪成本加“获利”来认定其违法所得的情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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