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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脱离特定关系, 而与受贿者是否可以正确认定为受贿

2022-03-14
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不能脱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使,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脱离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时如何正确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1,不能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认定上、在主体认定上,即使是行为人索取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受贿。其一,不能认定行为人受贿。该规定中,只要是能够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既可以按照“两高”解释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而是实施该犯罪行为,应紧密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影响程度、在客观方面认定上,要正确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程度相区分,无论两人的关系是熟悉还是陌生。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2。特定关系人受贿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上,这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不同的。3,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或者没有谋取利益,并且促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应该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而该规定也涵盖了“两高”解释,这是之前“两高”解释规定之外的,应正确限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单独以受贿罪论处。其二,也可以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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