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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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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一、正常到龄退休 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2、提交材料。(1)档案证明(2)户籍证明(3)二代身份证(4)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5)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二、特殊工种退休 1、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2、提交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3)档案证明(4)户籍证明(5)二代身份证(6)养老手册(养老保险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7)职工档案 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三、病退、退职 1、条件: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提交材料:(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职工病历(3)公示证明(4)本人申请(5)档案证明(6)户籍证明(7)二代身份证原件(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9)职工人事档案 3、审批执行。(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公示: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四、涉军人员退休 1、条件:(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证明(3)户籍证明(4)二代身份证(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6)职工档案(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 1、条件:(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 2、提交材料:(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2)死亡证明(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4)遗属照片6张(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 4、审查:(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 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问题: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2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产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母、外祖母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26.25元)。 职工因工伤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名称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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