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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是要判刑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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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80万报案后,属于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罪态度”内涵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后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所采取的表现于外的一种姿态。其基本特征:时间上,它是指行为结束之后到判决之前。内容上,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对待自己实施的行为,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事实的态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事实所持有的心态和表现的姿态;二是对行为价值的态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等的心理认识和评判。情态表露上看,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态流露,诸如:合情合理合法的辩解及辩护;哭诉、恳请、愧疚、后悔;狡辩、诡辩等等。只有把握“认罪态度”的内涵,才可能全面的客观公正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首先,认罪态度发生在行为后可能情形下至判决之前,故公诉检察官在认定时不能片面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试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也间接证明了此点。其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认罪态度的内容方面讲,在事实存在而又不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甚至隐匿、销毁相关证据,当然可谓认罪态度不好,认罪态度好首先在行为事实上要坦白甚至坦率承认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不逃避、不隐瞒。但这仅是其一,还必须要对所实施行为违法性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心理态度并显现一定的积极姿态。只有同时做到这两方面,才能是认罪态度好。若对于法院如何判定认罪态度还有疑问的,欢迎致电。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资料,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辩护内容而言无非就是从几个方面来为当事人寻找有没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然后再进行整理之后写进辩护词里面,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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