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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权益有两种保护途径: 1、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提起的诉讼,比如决议无效之诉;...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董事长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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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42、43条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对于公司法已经有规定的,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作出与之不一样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优先。 2、对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的问题,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股东会在行使下列职权时的表决权进行规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首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次,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 最后,对董事会的经营权加以制约。 二、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董事长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解散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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