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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预先扣利息不可以,应当以实际转出的款项计算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1、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不能先扣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先扣利息的,则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来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约定的借款数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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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不能先扣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先扣利息的,则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来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约定的借款数额减去事先扣除的利息的剩余数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预先扣利息不可以,应当以实际转出的款项计算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1、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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