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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范围)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4.《印发的通知》(穗府[1988]90号); 5.《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8]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六、办理程序: (一)在职职工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企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失业人员: 1.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批;(须提供《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户籍所在区退管机构到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当事人应持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八、市劳动保障行政受理部门 广州市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到服务中心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特殊工种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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