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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
起诉状送达法院后,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立案了,那么得看法院通过何种程序审理此案: 1、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必须在立案之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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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一些困难和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无意见,只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四)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再次起诉要求增减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五)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无中止、中断、延长原因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咨询办理案件的法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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