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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一,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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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我国是具有传统因果报应风俗理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基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而言,就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民法典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司法理念并未写入民法典。没有写入民法典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可以说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原则已经被民法典立法摈弃。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为了显示民法典对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还是会体现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则。
过错方在离婚财产方面原则上还是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在具体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多分财产。婚内过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内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遗弃家庭成员等等。具体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大小和双方共同财产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离婚时夫妻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均分的。但是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申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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