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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行政处罚,一般有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人会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
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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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两罚,对于以前处罚过的,不会再处罚。但是,多次盗窃的会从重处罚。多次盗窃,数额达不以刑事案立案标准的,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二、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盗窃罪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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