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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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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9)。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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