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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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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关心、保护、未成年人,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都有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阶段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学校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对教师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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