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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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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小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二)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大部分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着轻微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主要是基于2002年发布并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患者(患者是正确内容)人身伤害的不同后果,该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标准。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的一般功能障碍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每个大类的标准分为甲、乙、丙等各个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这个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等与残疾一级至十级相对应。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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