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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与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无固定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的数额大约相同合适。且也可以当事人双方...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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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基本工资标准是151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员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第二类地区的工资标准。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不包括中班、夜班、低温、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工资津贴。此外,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同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式入职后约定的工资80%。
父母离婚后,无论任何一方,都仍然要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这一点并无争议。然而当父母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人们对该由谁来行使抚养费的追索权利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即子女抚养费的追索权的主体是子女?抑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追索权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抚养费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其个人成长所需并为其所用的,其是当然的权利人,而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抚养权权利的产生基础和标的,是权利所指的义务对象,而非权利人本身。其父母均为义务人,但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并且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可以因多尽了义务而派生,即权利来自于多尽之义务。 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同行业年总收入数额,根据上述比例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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