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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
1、刑事申诉是针对检察院或法院已经生效的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的,当事人要是觉得最后生效的结果不公平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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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再审不能向任何一级法院抗诉,需要向审理刑事案件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1。上诉由最终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回上诉的,申诉人向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申诉人向最终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提交最终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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