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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涉外离婚判决书没下来需要再起诉吗?

2021-09-30
日本丈夫在境外起诉离婚时,刘女士没有签收判决书,结果离婚不算数。要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她还须向国内法院重新起诉。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准其离婚。 1996年3月,刘女士与年长20岁的日本丈夫结婚。婚后,她在日本生活了近两年。但因为生活习惯、语言交流上的差异,刘女士的婚姻并不美满,1997年她第二次到日本时,仅在车站与丈夫住了一夜,便不告而别。   日本丈夫对刘女士的表现很失望,遂向日本宇都官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该地方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去年1月,刘女士收到了离婚判决书,但她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过日本法院的开庭相关文件,故一气之下拒绝签收。不过,刘女士又确实想与日本丈夫离婚,因此她委托律师持日本的判决书到上海市一中院要求确认,但被中院以未作签收为由不予确认。   无奈,刘女士只有自己再向静安法院提出与日本丈夫离婚,跨国离婚耗时漫长,结果刘女士多等了近一年才如愿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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