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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是长期以来在审理离婚财产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即对出轨方采取少分财产的方式,这种理念在老百姓朴素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思维...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是长期以来在审理离婚财产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即对出轨方采取少分财产的方式,这种理念在老百姓朴素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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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的体现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突破平均分割,向无过错方倾斜;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判决无过错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对于过错方适当少分财产。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的下列行为: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是长期以来在审理离婚财产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即对出轨方采取少分财产的方式,这种理念在老百姓朴素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思维中已经根深蒂固了。那“净身出户”说法又是咋来的?净身出户并不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净身出户通常是婚姻期间或离婚时约定的,一方出轨就放弃全部财产,如果双方遵循了这一约定,就好办;若出轨方反悔,法院一般来说也是会支持该“净身出户”约定的,但须为出轨方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和财产。所以说,净身出户那是双方的约定行为,双方没有此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判决净身出户的。
最近,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红杏出墙”而被迫离婚的案件。现在,我们来说道说道离婚案。石门县的A在200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同本乡的伍某(女)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底两人就按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次年的8月,两人生下了一女孩。因为当时伍某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所以一直到2005年,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结婚当年的下半年,当地因水库移民,A与伍某举家迁往了临澧县。此后,A就常年在外打工,伍某则在家照顾女儿。据当地人讲,伍某先后与两名男子有暧昧关系。有一天晚上,伍某甚至公然带一男子回家留宿。A得知后,为此与伍某争吵、打闹,夫妻关系恶化。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A离婚,而A本人也表示,他对这段婚姻不眷恋。诉讼中,法院认为伍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红杏出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在离婚时,A也要求追究伍某的过错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向A作了倾斜。伍某与A所生的女儿,也明确表示母亲有外遇,愿随父亲生活。此案由此终结。说法“过错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就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物质的和精神的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确保此项法规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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