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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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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违法事实确凿。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存在违法事实,确实是当事人所为。2、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3、处罚相对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明,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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