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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以下规定: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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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严格的可操作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规定,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规定,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一定的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可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另外,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为欺骗公众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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