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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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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和支撑体系仍不完善,各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不够,导致不规范流转的现象较普遍,引发纠纷。二是流转市场没有建立,土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与配置。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违规使用和破坏地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生产的稳定,流转纠纷和矛盾已经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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