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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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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处罚法六十二即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比如在活动场所打架闹事、煽动群众等严重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一款前五项未规定的行为,主要是防止出现前五项未能概括的行为),该行为情节严重但又构不上犯罪,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首先,第一款明文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要求违法者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如果违法者仅仅是出于过失,就是“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是政府保护和帮助的对象,而不是处罚对象;其次,“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只是度的不同,对于违法或犯罪构件的要求,是异曲同工的,试想一下,一个没有主观罪过的人,我们因何处罚?客观归罪么?第三,什么是“散布谣言”?用一般的社会常识就可以想清楚,“散布谣言”,是明知是谣言而散布,如果根本不知是谣言,何来“散布谣言”?一点浅见仅发于此,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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