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交通法第95条违反处罚如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交通法第95条违反处罚如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交通法第95条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交通法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8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510人已浏览
7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