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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纠纷起诉状 原告:长沙市区街住所地:长沙市区路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吴**,男,汉族,住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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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x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县xx镇xxxx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县城xxx村xxx组(现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xxx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直至2009年12月12日xx县xx镇原xx三组与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xxx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xx县城关镇xxx社区xx组确定了《原xx村xxx一组xxxx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系xx镇原xxxx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x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x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xx年xx月xx日
原告:,女,岁,族,农民,原告:,男,岁,族,农民,被告:(又名),男,岁,族,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 第一期土地补偿款共计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元整。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之母,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81年农村实行 第一轮土地承包,(系原告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村亩,全家七口人包括(年月日去世),原告、原告,与(与被告系兄妹关系)、(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户口已迁出村。年月,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家庭的亩,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家庭的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元整,合计元,该笔款项全部归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元,共计元整,剩余部分即元于年月支付。原告认为,由于已去世,、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当时在世)、原告、原告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元整,但被告从村委会领取了 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元均分,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元,共计,除其应得,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据为己有。近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 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元支付到村委会,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 第一期补偿款共元,以及依法分割 第二期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X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0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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