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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以个人研究或学习或者以...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不得篡改统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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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二)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或信息;(三)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四)发现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来源、计量方法或计算标准有误的,应当向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指出,要求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核实和修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采集、处理、传输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三)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五)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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