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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期限一般为六十天左右,最迟不得超过九十天。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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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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