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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被一方赠与儿女不一定有效,如果一方是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赠与给儿女,或者是赠与的共有财产,另一方追认、同意赠与的,赠与有...
一方不知情是属于无效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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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一方不知情是属于无效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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