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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近出台了限价新规,现摘录全文给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一)比值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比值不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三)设定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收购限房价项目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应在购房合同开始网签之日起十个月内向开发建设单位付清全部收购款。 五、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具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购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进行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 六、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其公告、网上申购、购房资格审核、购房确认等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住房的有关规定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目前北京没有放开限购政策,外地户口的购房政策如下: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另外,限购政策限制的仅是住宅类房产(70年产权),建委规划立项中体现为非住宅类项目的,不在限购范围内通过司法裁定获取的房屋,也不限购。如果您想在北京买房的话,可以选择商业用房或者购买一些法院拍卖的房子。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资格考试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商品房资格考试的家庭,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制度,产权单位应当编制租赁计划,报住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租赁。其中,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和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病人、残疾人、复发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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