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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找什么部门处理

2021-10-01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停,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审结的房产纠纷,涉及到离婚、收养、抚养、继承、赠与的房产纠纷,涉及到落实政策问题的房产纠纷,依法应由行政单位办理的房产行政纠纷,经公证单位公证后产生的房产纠纷,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等情况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除上述情况外,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有终局性,仲裁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合作开设的住房租赁纠纷仲裁快速通道:住房租赁纠纷事件,如无评价、鉴定等特殊情况,适用简易手续,在组织后一个月内结束的适用普通手续事件,组织后两个月内结束的涉外事件在组织后三个月内结束。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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