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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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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离婚的处理方一般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等事项达成协商,一方主张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我国民法典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之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认,且不予保护。但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不论婚生与非婚生的。在你说的这个案例中: 1,由于男女双方的所谓“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女方与男方带来的儿子之间没有任何的继母与继子关系,因此对这个男人带来的孩子,女方没有抚养义务; 2,对于男女二人后来生的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其权利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权利和义务,如果女方带着这个孩子离开男方,可与男方协商要求其定期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总之,女方离开男方不需要任何手续,直接走人即可,不论以后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都应当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则必须到法院起诉。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是无效的,但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可作为一个重要证据法院一般可接纳。男方的行为构成重婚,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以上便是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中的一些基本的法理,但是实际情况千变万化,要根据实际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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