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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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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谓的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人员不得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他们不征收或少征税,这将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征收或少征税,以偏袒个人利益。 3、客观上,不征或少征税,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不征税罪严重,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税,少征税,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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