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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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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七)决定的日期;(八)其他有关事项。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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