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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 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 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条件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一个罪犯于2010年被判刑十年,依法假释后的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到2020年刑期期满之日。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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