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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
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就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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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行政处罚部分,申请复议后仍有部分,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确定被告比较复杂。(一)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三)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四)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七)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到相应的法院起诉即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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