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诉状内容是否完全; 2、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3、自诉人是否提供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及其犯罪嫌疑的证明材料; 4、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5、自诉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内提起; 6、案件是否归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5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