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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公司的,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2022-02-26
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公司的,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对于特定案件大陆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四)专属管辖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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