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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是可以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
1、被并购企业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决议;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 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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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设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没有股东会,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不设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中外合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有一个股东。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外商合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第三条、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解析
1、外商独资和外企不是一回事,外企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三种形式,外商独资是外企的一种形式。 2、企业性质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3、三资企业就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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