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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驾驶员,那么在发生事故时,双方应分别使用各自的交强险来赔偿对方。如果交强险无法完全赔偿损失,那么超出部分应由对方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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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如果为合同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予以赔偿,假若甲车辆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者的损失为10万元,依据侵权赔偿的原则,那么甲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再根据被保险人甲车辆与保险公司的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但是如果根据法定义务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三者10万元。在机动车相撞的场合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前者的基础在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强制性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后者的基础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行为,属于传统侵权法领域,责任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因此,前者无需考虑被保险人(加害人)的过错,而后者则相反。车辆强制性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综合审视投保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确实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以此,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二、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车辆损失险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2、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3、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4、以下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人身受到损害需要接受治疗以恢复健康,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一方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的计算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需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则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如果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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