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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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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2、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 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4、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5、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6、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
一、医疗纠纷的初始流程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务人员)在写事实经过的同时,与患者和家人交流,说明,回答工作。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组织本科医务人员讨论总结发生的医疗纠纷,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消除类似纠纷的相关制度,科室主任写下该纠纷的讨论意见,报告医务部,对患者和家属进行相应的说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如果确实是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可以自己解决的,也必须向医务部报告。3、科主任和负责人说明,调停无效的医疗纠纷必须在早上向医务部报告,同时报告纠纷的书面资料。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1、科解释,调停无效的医疗纠纷立即向医务部报告,医务部报告后进行相应调查,理解和沟通,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和患者家属进行调停。如果不能调停,医务部将向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申请医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2、由医院医保委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开展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公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4、科主任,当事人应按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陈述科内讨论意见。5、专家讨论。6、书面资料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在会议后30天内交给患者和科主任。7、患者和本院科负责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可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资料,按时向医务部提交资料。医务部提交医学会,协助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2、根据鉴定结论与患者协商解决。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和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院诉讼1、医务部准备向法庭提交的资料,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和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和纠纷科主任出庭。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办理。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院内会根据相关制度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理。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1。双方协商解决;2。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医疗事故技术评估;3。诉讼解决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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