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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的案件时,已将其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重要依据。就弄虚作假、骗取婚...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建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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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小张和小刘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自1994年后,就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不,在离婚诉讼中,管辖权不按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在结婚登记地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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